反电诈博主吴某因为揭露缅北电诈内幕,惨遭境外电诈势力悬赏100万雇人绑架,被丢弃荒野致死。主犯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缓,其余1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。经鉴定,吴某患高血压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。 那么,赵某究竟是构成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罪呢?赵某母亲用50万元求得吴某父母养子谅解,为何没有减轻处罚? 境外“上校”的悬赏 2024年10月中旬,赵某在外网接了一项“任务”,发布信息的人网名为“少校”。而这项所谓的任务,竟然是用赏金雇佣境内人员劫持反电诈博主吴某,并要其供出幕后主使,且逼迫其删除已发布文章。 在收到“少校”关于吴某住址、照片和车牌信息的指示后,赵某立刻找了两位同伙赴吴某居住地踩点做准备。不久后,“少校”又在境外发出指令,要求曹某帮助赵某购买车辆、手机等作案工具,同时联络多人密谋犯罪。 赵某对于“少校”给出的价码不满,于是便要求将赏金增加到100万元,对方表示同意。2024年11月10日下午15时许,赵某开始了罪恶的行动。 令人发指的罪恶 在惠州一停车场,赵某与陶某等四人冒充警察将吴某强行架上车子后带离。为了确保自己能全额拿到赏金,赵某便安排专人在河南民权县领取了“少校”给的100万现金。 为了避人耳目,赵某等停在了惠东县一处山坡,威逼吴某删帖后,又把其手机交给“少校”的人。随后,他们裹挟吴某来到河源市换车,并将吴某的车子钥匙交给了“少校”的人。 “少校”觉得吴某并没有如实交代,于是赵某对吴某继续实施殴打,并逼迫其讲出实情。 反电诈博主惨死 次日下午,他们又带着吴某辗转来到江西赣州一山地。赵某用脚踢踹吴某的头,在其昏迷后又用手机拍照,然后将照片发给“少校”。 随后,赵某找了一些枯草盖在吴某身上,并坐上了接应他的车子逃窜至民权县。其他同案人员扔下车子,也纷纷逃至民权县。事发后,他们也都论功行赏,分到了钱。 2024年11月13日中午,江西赣州一村民在山坡处发现吴某尸体。经有关部门鉴定,吴某符合因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,及硬膜下出血死亡;吴某自身患有高血压,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,建议为次要死因。 罪犯落网上诉遭驳斥 再狡猾的狐狸,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。在公安机关的严密部署下,这群泯灭人性的恶魔全部落网,一个也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。 主犯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剩余的1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八年不等。这群恶徒居然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他们所谓的赔偿受害人家属、从犯等辩解,而是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。 接下来,刚哥将带着大家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此事。 刚哥说法 1、为何赵某取得谅解,法院并未从轻减轻对其处罚? 首先,赵某母亲找到的所谓“家属”并不合格。 这位吴某的兄弟与被害人吴某并非同胞兄弟,而是曾经被吴某父母收养过的“儿子”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零八条第六款规定,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:夫、妻、父、母、子、女、同胞兄弟姐妹。 其次,取得家属谅解并不必然会减轻处罚。 赵某对吴某实施了多次殴打,还残忍的用钳子夹掉吴某一个手指的一半指甲。其作案动机卑劣,作案手段令人发指,还造成了吴某死亡的后果,社会危害性极大。即使其母亲花了50万元求得谅解,亦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。 所以,法院认为必须对其依法严惩。 2、赵某究竟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? 在司法实践中,这两个罪名在都造成死亡结果时容易混淆。 故意伤害罪,其对伤害他人身体是故意,但是对造成死亡结果则持过失态度。而故意杀人罪,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剥夺他人性命。 从网传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来看,赵某多次殴打吴某,在山头重击吴某头颈部的一击,直接造成了致命颅脑损伤。同时,明明已经发现吴某昏厥,仍然将其掩盖丢弃于偏僻荒山。 这时要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来综合分析,其接到的指令并非夺人性命,但是最终却让吴某惨死荒郊野外,是不是很矛盾呢? 刚哥认为,如果其明知将吴某丢弃在作案地会导致其死亡,则构成放任其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。否则,则应构成故意伤害罪。 3、故意伤害罪是否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? 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 由此可见,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包含了死刑。 犯我中华者,虽远必诛! 逝者已逝,但绝不能让为为民众抱薪者冻毙于风雪。吴某生前网络实名举报的柬埔寨太子集团骨干成员刘忍已经落网,但“上校”仍然在逃不知去向。赵某等恶徒为了利益,竟然向民间反电诈博主伸出了黑手,死不足惜。 对于此事,您有什么看法呢?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、转发! 更多精彩,敬请关注 特别